周秦时期具有“戏剧”性质的“乐”如何承担道德教化

日期:2019.08.12 阅读数:48

【类型】期刊

【作者】王顺然(深圳大学饶宗颐文化研究院)

【作者单位】深圳大学饶宗颐文化研究院

【刊名】中国哲学史

【关键词】 周秦时期具有“戏剧”性质的“乐”如何承担道德教化

【ISSN号】1005-0396

【页码】P5-11

【年份】2019

【期号】第3期

【期刊卷】9;|1;|16

【摘要】在以往的研究中,"乐教"往往被直接当作一种有助于提高君子政治、道德修养的教化工夫来看待。然而,作为一种具有艺术性质的社会活动,"乐教"如何能够在周代成为道德教化的方式,这个问题还没有一个系统回应。同时,近世学者常以"音乐"(music)来解释传统文献中的"乐"字,总要依靠个体偶然地神秘体验、甚至宗教体验来说明周秦"乐教"所具备的普遍的教化效力,缺乏说服力。有鉴于此,本文将以"‘乐’是什么?"、"‘乐’之为教的理论基础"及"周代围绕‘乐教’形成的制度保障"等三个论题为纲,探究"乐"是如何在周秦时期成为士子道德教化的一种客观、普遍的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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